古代婚姻制度淺談
      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礎,所以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。《易?序卦》:“有天地,然後有萬物;有萬物,然後有男女;有男女,然後有夫婦;有夫婦,然後有夫子;與父子,然後有君臣;有君臣,然後有上下;有上下,然後禮儀有所錯(措)”《禮記·昏義》:“婚禮者,禮之本也”;“將合二姓之好,上以事宗廟,而下以繼後世也”。這種觀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、生殖崇拜的習俗,婚姻主要被作為可以祭祀祖先、延續後代的手段。 

    後世儒家經典記載了西周時期貴族的婚姻狀況,當然這種狀況已經被理想化了,但它仍然對後世的法制和觀念具有相當的影響力。因為西周時期去古不遠,許多部族和地區在不同程度上還保留著氏族時期的一些婚姻習慣。《周禮·媒氏》裡說,在仲春時候,青年男女的自由戀愛和私奔,國家並不禁止。《詩經》裡也有許多反映民間男女自由戀愛的詩篇。近世有學者指出,一直到漢代以前,在燕、趙、中山、政、衛、齊、楚等地區,還盛行著各種非禮制的婚俗。因此,在西周時期的平民生活中,婚姻方式還是相當自由的。我們這裡所談的只是儒家經典所記載的貴族婚姻狀況。 

    據記載,西周時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務的機構——媒氏。《周禮?地官?媒氏》:“掌萬民之判”。“判”就是判合,男女相匹配。可見,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機關. 

    一、 婚姻關係的締結 

    1、 締結婚姻的限制性條件 

    (1)西周時,締結婚姻關係,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。《禮記?曲禮》:“男女無媒不交”;“男女非有行媒,不相知名”。 

    (2)同姓不婚
    有學者指出,殷商時期有可能實行族內通婚。這種情況到西周時被完全改變了。按照周禮的規定,“娶妻不娶同姓”(禮記·坊記)。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標誌,同姓則同族,血緣關係較近;反之,不同姓則不同族,血緣關係較遠。當時的人們可能已經認識到族內婚配不利於後代的繁衍。所謂“男女同姓,其生不繁”;“同姓不婚,懼不殖也”(《左傳·僖公二十三年》、《國語·晉語》四)。當然,宣導族外婚還有其政治目的。“取於異姓,所以附遠厚別也”(《禮記·郊特牲》)。所謂“附遠”,就是通過聯姻與血緣關係遠的異性貴族建立姻親關係。通過族外通婚這種頻繁的政治聯姻,可以用甥舅關係將各異姓貴族緊密聯合起來。周族之所以能夠控制廣大地區,與其積極與各族聯姻有一定關係。所謂“厚別”,就是嚴格別於同宗,以防紊亂倫常。因為既然禁止通行親族通婚,那麼即使血緣關係親密的男女之間也應當有所回避。“七年,男女不同席,不同食”、“男女不同衣裳”、“男女授受不親”等等禮的要求即是從此而來。 

    (3)關於結婚年齡
    西周禮制規定,男子二十歲“冠而列丈夫”(將頭髮全部挽至頭頂結為髮髻,戴上保護髮髻的小帽子“冠”),表示成年。女子則十五歲為“及笄”(也是將頭髮梳理為垂於腦後的髮髻),是為成年(《春秋谷梁傳?文公十二年》。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。
    《周禮》記載:男子三十而娶,女子二十而嫁。女子因故晚嫁的,最多不超過二十三歲。有的史籍說女子十五而嫁。說法不一。但是,後來的結婚年齡顯然是大大提前了。《韓非子》:男子二十而室,女子十五而嫁。據楊樹達《漢代婚喪禮俗考》記載,漢代結婚年齡是男子十五六歲,女子十三四歲,其後的情況也基本如此。歷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。 

    (4)其他不宜締結婚姻的情況
    儒家禮制規定,父母死後子女應服喪三年,在此期間不得嫁娶,以示孝道。 

    二、 締結婚姻的程式

    根據儒家經典的記載,我國傳統的婚聘禮儀,最突出、最典型的是“六禮”,即納采、問名、納吉、納征(或稱納成、納幣)、請期、親迎。
    六禮是西周時就已確定了的,其內容儀注都比較複雜。但當時有所謂“禮不下庶人”的框框,並未達於民間。至漢代,六禮才開始普遍施用,但違禮之舉亦不罕見。元始四年(西元4年),立王莽女王氏為皇后,僅有納采、問名、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式。東漢以後,社會動盪,婚姻儀式更大為簡化。隋唐以後,六禮被人們有意識地增減,如在宋代,常常是並問名於納采,並請期於納征,六禮僅存四禮。南宋時,朱熹又將納吉併入納征,實際上六禮只剩下納采、納征、親迎三禮。明初,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《朱子家禮》行事。到了清代,又加入了成婦禮、成婿禮等禮節,但這可以看作是親迎禮的延續。從大的方面著眼,後世婚禮大都未脫周代六禮的大框架,而是在這個框架中有所增減。增減的大體輪廓是,前五禮多有合併、減損,而最後的親迎則不止是迎婦到家,而是顯著地增益,除了成婦禮、成婿禮之外,還有很多儀俗,在時間上甚至延續到親迎後的第三天。
兩千年前制禮作樂的先賢聖哲們就指出:“昏(婚)禮者,將合二姓之好,上以事宗廟,下一繼後世,故君子重之。”又說:“昏(婚)禮者,禮之本也。”婚姻首先是家庭、家族的大事,它關係到家族世系能否延續的大問題,也是關係到整個社會的大事,所以歷來受到人們的重視。 

    1、 納采
    納采,也就是男家請人向女家說明締婚的請求,相當於後世的提親、說媒。我國傳統上盛行包辦婚姻,青年男女沒有自主權。到了當婚當嫁的時候,男方家長便請媒人向早已物色好的女方家長提親,表達想和對方聯姻的願望。當然,這種選擇是有條件的。比如,《大戴禮記?本命》即有“五不取(娶)的說法: 

    “遂家子不取”,即行為有違禮教,沒有家法的女子不能取。 

    “亂家子不取”,即家風淫亂、天性冶蕩的女子不取。 

    “世有刑人不取”,即直系親屬中有受過墨、劓、剕、宮、髡等刑罰的女子不取。 

    “世有惡疾不取”,即直系親屬中有啞、聾、禿癘(瘟疫或惡瘡)、傴(駝背)等疾病的女子不取。 

    “喪婦長子不取”,即母親去世,和父親一起長大的大齡女子不取,恐其缺乏生活經驗。
後世的婚聘條件是“門當戶對”。所謂門當戶對,是指除了家族的社會地位外,還有經濟條件、家族世系、職業等等。結婚當時人本身的條件也要考慮。 

    儘管是婚聘的第一個步驟,納采也要攜帶禮品。先秦時用雁,所以這個儀注也叫“奠雁”。之所以用雁,是因為雁是候鳥,冬天飛往南方,夏季生活在北方,來去有時。納採用雁,實際上是告訴女家“男大當婚,女大當嫁”,應該像雁那樣適時選擇其所在。後世納采的禮物大大豐富了,有時竟多達五十多種,而且具有象徵意義,如送羊表示“吉祥”、送鹿表示“福祿”、送膠、漆表示“和諧”……等等。 

    2、 問名
    納采得到准許,也就是女家收下了禮物,接下來就是六禮重的第二步——問名。問名即雙方相互探問男女的姓名、年齡、生辰、籍貫、三代(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父母)名號、官職等,以便對方有一個初步的瞭解。這一儀注,也就是通常所說的“請八字”。 

    如果締結婚姻的意願是當事的男家或女家提出,再請媒人說合的,他們對對方已經有了一些瞭解,這個步驟就可有可無。但如果是每人主動來撮合的,問名則是必需的。但無論如何,納采既准,雙方都要主動將這些情況告知對方。 

    同樣,問名也要攜帶禮物,古禮也用雁。六禮簡化以後,納采和問名便同時進行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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