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何時開始一夫一妻
      一說起歷史,中國人總是頗自豪的。5000年文明源遠流長,比起今天得勢的西洋、東洋鬼子來,自是大大的優越。可翻開史書一看,卻很有幾分尷尬:我們有準確記年的歷史,只能追溯至841BC,也就是西周共和元年。再往前,就語焉不詳了。以至於武王伐紂這等大事兒,歷史學家們也只能吱吱唔唔地說:“肯定有這事兒,具體年份嘛,不是1027BC,就是1122BC。”你看,不過是三千年多前,這麼大的事兒居然就有了近一百年的誤差。

  九十年代中期,宋健出訪埃及,看到埃及在古代史和文物研究上的成就,深受刺激。聯想到咱們自己,周以前的歷史,不過是東周人編撰的一些神話故事。硬碰硬地拿紀年說事兒,竟說不到三千年之外,這和埃及相比,差距未免過大。還要硬撐著說咱也是四大古代文明之一,面子上終究不太好看。

  回國之後,宋健拿出5700萬塊錢來,交給考古學家、歷史學家、文字專家和物理學家,讓他們去河南、山東到處刨地。這,就是夏、商、周斷代工程。

  如今,我們對夏商周三代的知識,較前已有大大的進步。這自然要得益於考古學近年來的大量新發現。黃仁宇以他的“大歷史觀”蜚聲海內外,在《萬曆十五年》之後,他又於1993著《中國大歷史》一書,對自己的大歷史觀做全面詮釋。但宥於當時考古知識的匱乏,他對到底有沒有夏這一朝代都不抱足夠的信心。書中他這樣說道:“可是關於夏朝的傳說雖多,也仍沒有考古的實證確斷它的存在……”

  隨著二裡頭文化的進一步挖掘梳理以及齊家文化遺址的出土,夏的存在已經不是問題。但我們還是沒有發現夏的文字——中國有文字的歷史,仍只是起源于商朝。從傳統定義來看,“文明”二字是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的:一是要建立起國家這一政治社會組織;二是要有文字。現在的問題是:關於夏,只發現了城郭,而沒有文字。那麼,夏是個國家呢,還是僅僅像北美易洛魁印第安人那樣只是個部落聯盟?它有資格被稱為夏朝嗎?

  一批中國史學家傾向于承認夏是國家而不僅僅是部落聯盟。與其說這是出於樂觀,不如說是出於將中國文明歷史再向前追溯一大截的急迫心情。關於夏的文字缺如,他們這樣辯解道:“那時的文字都是寫在竹簡和絲織品上,時間久了,自然就爛掉了。”

  這麼一來呢,就死無對證了。心裡犯嘀咕的悲觀論者,也拿不出夏不是個國家的證據。這種情況下,再提反對意見,不過是白落下個“沒有民族榮譽感”的惡名,誰願意呢?!於是,史學界便“形成共識”:夏是一個國家。

  我們不妨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一下這個問題:夏朝,是母系氏族社會,還是父系氏族社會?如果夏只是個母系氏族社會,那麼,再考慮到沒有發現它的文字,再將夏稱為國家,似乎就不那麼說得過去了。

  乍一看,這問題似乎不存在。《史記》開篇就講軒轅氏的黃帝,取代了“德衰”的神農氏炎帝。單從炎帝和黃帝的姓氏看,似乎就有端倪可尋:軒轅氏,自然是熱衷於征伐的放牧人;神農氏,自然是個種地的農民。這暗合了理安?艾斯勒的理論:父系對母系的取代,源於遊牧民族對農業民族的征伐。於是今天,許多人願意相信:西元前45世紀的中國,就開始有了以一個名叫黃帝的男人為首領的父系氏族社會。

  如果真的是這樣,那中國的父系社會的歷史,即可推溯至6500年以前。而父系氏族社會,和國家這一政治社會不過是半步之遙。至於文字嘛,那是因為當初寫在竹簡上和絲織品上,早爛光了。不像蘇美爾人的泥板,可以保留至今。

  這個說法,豈不大快人心?!

  可是,《史記》又告訴我們,黃帝出生是因為“其母附寶,之祁野,見大電繞北斗樞星,感而懷孕”。可見以黃帝為代表的軒轅氏,是來源於一個“只知其母,不知其父”的母系部落。更為重要的是,根據《史記》的說法,黃帝的二十五個兒子分屬十二個姓。如果黃帝是個父系氏族首領的話,這可怎麼解釋呢?

  從考古發掘來看,一直到大汶口文化的墓葬中,才第一次看到有成年男女合葬在一起的墓葬形式。其年代,是在西元前4040年至西元前2240年之間,比傳說中的黃帝至少晚了500年,差不多正好是傳說中屬於堯、舜的時代。但是,在133座墓穴中,能夠確認是一對成年男女的合葬在一起的墓,只有4座。即使是這四座,我們也無法確定葬在一起的這四對男女一定就是夫妻。

  說到堯、舜其人,不免讓我想起陳顧遠先生所著的《中國婚姻史》。按陳先生的意思,堯將兩個女兒娥皇、女英嫁給舜之後,舜的弟弟象,也是可以與兩位嫂嫂睡覺的。另外,《淮南子?汜道訓》中也有這樣的記載:“昔蒼吾繞娶妻而美,讓其兄,……孟卯妻其妻,有五子焉。”如果我們以這些為依據,認為堯、舜時期中國即已進入了父子、兄弟共妻的早期父系社會的話,未免失於輕率。要知道,這些不過都是東周人編撰的一些神話故事罷了。到底有沒有堯、舜其人,都還成問題。有的史學家就以上述資料為依據,主張中國進入父系社會是始於堯、舜。如果是這樣,那倒不如更進一步,乾脆相信是始于黃帝得了,至少又能早上五百年。因為,《史記》裡一本正經地介紹過,黃帝的正妻叫嫘祖,還生了兩個有名有姓的兒子,一曰玄囂,二曰昌意。這樣的說法,你信嗎?怎麼會這麼巧,黃帝娶的大老婆恰恰就是發明養蠶的“蠶花娘娘”?

  所以,神話傳說這樣的“軟資料”雖不可完全棄之不顧,但在解讀的過程中,也要參照考古發掘這樣的“硬資料”。兩下吻合了,才能得出一個比較靠得住的結論。

  齊家文化的時代正好在西元前21世紀到西元前17世紀之間,與夏朝的時代吻合。不過在墓葬上,一夫一妻式墓葬的比例雖然較堯、舜時期的大汶口文化要高,卻仍遠不是主流。多數考古學家謹慎地認為,即使齊家文化時期已經出現了父系氏族社會的形態,那也只是萌芽,絕沒有成為當時婚配形態的主流。

  這樣謹慎的態度,似乎也得到了史料文獻的支持:《尚書》和《史記》中,都記載了大禹在舜面前表功的一段話:“予娶塗山,辛壬癸甲,生啟予不子,以故能成水土功……” 。這段話的難以翻譯,就在“ 辛壬癸甲”這四個字。它究竟是什麼意思,曾頗多爭議。郭沫若的解釋,是說辛壬日娶婦,癸甲日生子。也就是說,大禹娶了這個塗山氏的老婆之後,過門才兩天就生下了兒子啟。為了圓這個說法,又有人扯出這麼一套解釋:那時的女性是有婚前性自由的,男子因而有“殺首子”的習俗——將娶回來的女人所生的第一個孩子殺掉,因此大禹便“生啟予不子”了云云。但是我們知道,啟並沒有被殺掉,也沒有被大禹不承認。日後,他還繼承了大禹的權力,當上了夏朝的第一代國君。這個解釋的另一個致命弱點是:不把啟當親生兒子,和“成水土功”之間有什麼因果關聯呢?為什麼非得“生啟予不子”,才能“以故能成水土功”呢?

  對於“辛壬癸甲”這四個字,張光直先生在其《中國青銅時代》一書中做了這樣的解釋:“我娶塗山氏女子,是名門正戶,且符合辛配壬、癸配甲的嫁娶規則。生了兒子啟,我也沒有回家看望,因而成就了治水的功績。”這個解釋不僅合情理,還與後來商朝的廟號相吻合。相比之下,郭沫若的解釋這就顯得很沒有道理。試想,如果大禹真的娶了位兩天后臨盆的孕婦,他會拿這個說事兒嗎?

  大禹說“ 辛壬癸甲”這四個字的時候,神情中一定是充滿自豪的。這讓人不由得聯想起古希臘的那些英雄們在戰場上自報姓名的方式:“我,阿喀琉斯,高貴的珀琉斯的兒子……。”一件值得拿出來炫耀的事情,一定不會是平常稀鬆的。由此可見,大禹能夠確認啟是自己的兒子,同阿喀琉斯能夠確認珀琉斯是自己的父親一樣,在當時一定是一件很有面子的事情。即使到了現在,祖上曾經榮耀過的人家給孩子起名字,也會與普通百姓有所不同。比如阿拉伯的奧森瑪?本?拉登、西班牙的羅伯托? 唐?卡洛斯之類,這名字中間的“本”和“唐”,就是“某某人的兒子”的意思,法國人名中的“德”以及荷蘭人名中的“範”等等,估計也都是差不多的意思。

  試想,以大禹的社會地位,照規矩娶老婆也值得如此誇耀的話,當時的婚俗,亦可想而知。

  夏之婚俗,可以用兩個字來概括:雜、亂。

  雜,是指各種各樣不同婚制的多元化並存。所謂“上古萬國、至商三千,于秦則無”。這些組成了夏朝的大大小小、數目繁多的部落,其婚配模式自然也是形態各異的,既有早期的父系氏族社會,又有母系的普那路亞夥婚制,甚至還會存在更加落後的血婚制部落。

  亂,指的則是母系氏族社會時期從來沒有出現過的一個新問題——族內婚!

  我們知道,在周朝以前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,是“男子稱氏、女子稱姓”的,這句話的意思,並不是說某人生了兒子,就將他命名為某某氏;而生了女兒,則將她命名為某某姓。這樣的解釋是說不通的,一對男女遵守母系的婚配原則也好、遵守父系的婚配原則也好,屬於他們的子女不應該有姓氏上的不同。“姓”這個字,本意即為“女生”,因此,“男子稱氏、女子稱姓”的真正意思是,如果是遵照母系的婚配和承繼規則,那麼孩子就稱姓;如果是遵照父系,那麼孩子就稱氏。由此可見,“男子稱氏、女子稱姓”的時期,就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婚配和承繼制度並行的時期。這種雙軌制並行的例子,見於雲南彝族的他魯人。他魯人的年輕姑娘如果不願意出嫁,那她就會和一個母系的納西族姑娘一樣:呆在家裡接待本氏族之外男子的拜訪;當然,她也可以選擇出嫁:離開自己的氏族去和自己喜歡的男子一起生活。在前者,她的孩子隨母姓,也就是“稱姓”;在後者,她的孩子歸男方,也就是“稱氏”。

  我們可以設想,在這母系和父系“雙軌制”的時期,即使是在同一個氏族中,也同時存在有認同父系婚配制度的“新派人士”和堅守母系婚配制度的“傳統人士 ”。兩種截然相反的觀念的並存,必將造成婚配上的混亂。比如:一對同父異母的兄妹,如果是按照父系的新派觀點來看,他們是同一氏族的,不能通婚;可如果按母系的傳統觀念來看,只要他們各自的母親不屬於同一母系氏族,那這一對兄妹就可以結婚。

  在實行群婚的母系社會以及早期的父氏社會,對於男人們來說,他的姊妹以及所有那些可以和自己有性關係的女人所生的孩子,都是他的兒子或女兒;對於女人們來說,她所有的姊妹和兄弟的孩子,也都是她的兒子或女兒。所以,古代一對被稱為兄妹的男女,往往並不意味著他們有共同的父親及/或母親,而僅僅意味著他們是同一氏族中屬於同一輩份的一對男女。由此我們可以推知,關於古代兄妹婚的各種傳說,指的不過是族內婚而已。

  父系氏族社會剛剛建立起來的時候,男人們不但在一定範圍內共用妻子,思想上也存在著嚴重的母系氏族社會的遺存。在一個父系氏族社會中,妻子們的來源五花八門,有搶來的、有買來的、也有從戰敗部落中俘獲來的。所以,從早期父系氏族中妻子們的角度看來,屬於同一父系氏族的兄妹之間完全有通婚的資格——只要他們不是一母所生即可。這樣一來,恰恰是母系社會所嚴守的族外婚觀念,為早期父系氏族社會中的族內婚提供了倫理上的依據。

  居住在雲南的基諾族,便是這種情況很好的一個例證。婚前,同一氏族內屬於一個輩份的男女可以自由戀愛和同居,只是正式的婚姻需要與氏族外的異性相締結。因此,基諾族青年往往會陷入一個痛苦的境地:有機會自由戀愛,卻不得不和另一個自己不愛的人締結婚姻。不過,如果兩個人實在愛得太深了,無法分開,那麼,在征得族內長老的同意之後,便舉行祭祖的儀式,然後就可以“有情人終成眷屬”了。

  從神話傳說中,也可看出父系取代母系的過渡階段,曾經有過的這個族內婚問題:早先母系社會的時候,人們崇拜的只是一個女神,人類是由女媧“摶土為人” 而產生。後來,她不耐煩了,改用一條鞭子在黃泥巴裡蘸一蘸,朝四周亂甩,於是一個個泥點子變成了人,由此,女媧造人的效率也大大提高了——這似乎解釋了中國人的膚色以及何以中國會有這麼多人;到了早期父系社會的時期,關於人類起源的故事也有了相應的新版本:出現了一個男神盤古——女媧的兄弟,他和女媧結婚,於是產生了人類。其它民族也有大同小異的故事,比如希臘,先是只有女神蓋婭,後來她生了個男神烏拉諾斯,這一對母子再生出奧林匹斯山上的第一代眾神。宙斯稱王之後,便娶了自己的姐姐赫拉。

  夏朝經歷了約470年、十七代王之後,權力從桀的手上轉到了商湯。從殷商開始,中國歷史開始有了文字記載。這個來自東方的新統治集團,還保留著濃厚的母系氏族遺風。在王位的承襲上——按張光直先生的意見——還是舅甥承繼,而不是父子相傳。貴族們雖然都姓“子”,但是以天干為名分成十支,以甲、乙兩支為首帶一組,以丁為首帶一組。兩組間實行族內婚,以保王位血統的純淨。一個人能否繼承王位,他的母親在氏族中的地位,起著決定性的作用。

  在殷墟的考古發掘中,發現一夫一妻式的合葬也只占到三分之一。而且,從墓葬中陪葬品的情況來看,女性的地位並不比男人差。迄今出土的最大的青銅禮器司母戊鼎,出自商王武丁配偶的墓——而不是商王本人。從卜辭上我們也得知,武丁的另一個配偶婦好,還曾經率領大軍四處征伐,戰績相當輝煌。

  那麼,會是會是這樣的一種情況:屬於中原文化的夏朝,父系社會發展的水準很高。只是在被來自山東的新主子殷商征服之後,朝著母系社會“退化”了呢?這個可能性看來很小很小。一是按照理安?艾斯勒的理論,如果有一對鄰居,一個是父系氏族社會,另一個是母系氏族社會。那麼,挑起事端並能打贏戰爭的,應該是父系氏族社會的那一個。另外,《論語》中孔子曾說過這樣的話:“夷狄之有君,不如諸夏之亡也”。這裡說的“諸夏”,當指中原地區與夏王朝並存的眾多部落。孔子的這句話告訴了我們,總的看來,務農的夏代,其父系社會形態的發展水準要低於東方和北方的少數遊牧民族。在這句話中,孔子舉東方的夷和北方的狄,而不是提西方的戎和南方的蠻,似乎並不是無心的。我們知道,取夏而代之的殷商,來自於東方;而取商而代之的周,則恰好來自於北方。

  由上看來,夏是一個國家的可能性很小,看起來更像一個母系的部落聯盟——和印第安人的情況差不多。而至於商,我們確切知道的事情有兩件:

  一、 一夫一妻制式的墓葬僅占三分之一;

  二、從王族的情況來看,一個人能否當上王,其母親的身份起決定性的作用。並且,從墓葬的規格上看,王后的地位如果不是比王更高的話,也至少與王平等。

  30代王、近500年後,商朝的王權在紂的手上丟掉了。周朝建立,時為西元前1122年或1027年。乍一看,好像是500年前殷取代夏故事的翻版:都是邊陲遊牧民族對中原的入侵和佔領。區別好像只在於上一次新主子從東來,這一次新主子從西北來。其實不然,周的建立,使得中國在社會形態和婚配制度上,發生了巨大的轉變。

  按周人自己的說法,他們是夏人的後裔,其祖先的名字叫“後稷”,可見是以務農為生的。其活動區域在夏勢力範圍的北部,生活習俗難免受北方遊牧民族的影響。據《史記》記載,後稷之子叫不窋,曾“去稷不務”,意思是說放棄了原有的農業生活方式,改為和戎狄一樣的遊牧生活方式了。到了公劉的時候,才又回到中原地區務農。後稷和不窋的時代已不可考,只是傳說後稷與舜及大禹是同時期的人物。不過有把握的是,從又一次回頭務農的公劉開始,到文王的父親季曆,期間的跨度大概是四百年。

  一、周在還沒有取得王權的時候,就已經實行了嚴格的父系外婚制。同姓之間,“雖百世而婚姻不通,周道然也”。自此以後,姑表親之間的締婚,在中國成為禁忌。周朝建立後,姬姓之間互不通婚,王與諸候的妻子大多娶自姜性的齊國、姒姓的杞國或乾脆與周邊的少數民族通婚;自己的女兒則大多是嫁給了承殷祀的宋國或是承夏祀的陳國。

  二、建宗法、分嫡庶,將父系氏族的傳承規則法制法、制度化。並在此基礎上,建立起嚴格的一夫一妻制。雖然王和貴族可以多娶。但嫡妻只能有一個。嫡妻之外,則只能是妾。妾生子,也只能是庶子,沒有繼承權。在娶妾上,也有禮法加以限制。王在嫡妻外,可以有一百二十個妾;諸候一娶九女,且不再娶,可見妾是八個;大夫是一妻二妾;士則是一妻一妾。而庶民,則只許有一妻與之匹配,故而庶民被稱為匹夫匹婦。這便是具中國特色的一夫一妻多妾制。以後各朝雖然對妾的態度各有不同,但對於一夫一妻,則一貫加以嚴格遵守。

  三、制媒妁、具六禮。官家設媒官,要求百姓“非媒不娶,非聘不見”。自由結合的只能算是淫奔。即便那個男子當時沒有妻子,“淫奔”來的女子也只能算是妾。《詩經?齊風?南山》有雲:“……析薪如之何,匪斧不克。取妻如之何,匪媒不得”。可見“父母之命,媒妁之言”這一套制度,在當時已經被普遍接受。在官家的介入下,一個男人娶妻,要經過六道手續,即具六禮,分別為納采(求婚)、問名(問女子名字及生辰八字)、納吉(回去算算女方生辰八字吉不吉利)、納幣(送財禮)、請期(定過門日子)和親迎(娶老婆回家)。費了這麼大的人力物力之後,女方還想和對偶婚時一樣,不高興就走人,那就不是她能說了算的事情了。所以,在掠奪婚和對偶婚遺存嚴重的當時,這一套制度的執行,無疑起到了鞏固婚姻的作用。在抑制掠奪婚的同時,將婚姻中買賣的行為程式化,無疑也強化了男子對於自己妻妾的佔有觀念。

  但翻開史書,我們便不難發現,其實春秋戰國時代,是淫亂得一塌糊塗的。王公貴族,違制多娶自不待言;貴婦們與人通姦鬧出醜聞的,也是不勝枚舉。比如鄭穆公的女兒夏姬,嫁給陳國的一個大夫,丈夫死後與陳靈公和另外兩個大夫集體通淫,後來,又嫁連尹襄老,丈夫在外作戰時,在家與繼子蒸淫。更為極端的例子,又如衛宣公、楚平王,給自己的兒子娶媳婦,得知兒媳婦漂亮後,就自己扒灰了;宋襄公夫人王姬,六十歲高齡時愛上了自己的親孫子公子鮑,強逼孫子和自己睡覺。為了公子鮑能最終繼位,還殺死了自己另外的一個孫子;齊襄公和自己的異母妹文姜通姦,在文姜嫁給魯桓公做了魯國夫人後,還繼續和她通淫,魯桓公還因此而送了命。此外,《左傳》中還記載了大夫階層中類似於現在“換妻俱樂部”的情況,如慶封與盧蒲嫳的易內而飲酒,再如晉祁勝與鄔臧之間的彼此通室等等。
  
  周朝這種專偶制的不徹底,原因有很多。在武王伐紂的時候,聯合的部落達400多個,可見當時是多部落氏族並存的。這些部落落後的婚俗,對周難免有所影響。舉其大者齊國而論,齊國姜姓,“薑”、“羌”相通,可見是來自西方的遊牧民族。建立封國後,齊國仍保留著遊牧民族父系氏族早期的婚俗,即父系內的族內婚,這種現象在遊牧民族中是十分常見的。故齊桓公多內寵,姑表姐妹多人不嫁,就是一例。晚至齊襄公,與同父異母妹文姜通姦後,為了遮醜,竟下令全國,家中長女不嫁,命為“巫兒”,居家主祭。民間風俗由此可見一斑。
  
  再者,周以一個蕞爾小邦取殷商而代之,與殷人相比,無論在人數上還是在文化上,作為統治者的周人都處於劣勢。從許倬雲先生的《西周史》中我們得知,周王朝的大多數封國起初並沒有明確的地望,被委以封國重任的貴族從周天子手中得到的,只是一些象徵權力的禮器、服飾和若干建制完整的殷民部落。在各個封國中,殷人並不被當作奴隸看待,而是協助周人,共同對封國內的原住民實行統治。在封國內,周人和殷人建一個城郭並一起居住在裡面,自稱“國人”;而生活在城外的原住民,則被稱為“野人”。在邊患十分嚴重的燕國,殷人在國內的地位幾乎與周人沒有什麼差別;而在十分注重禮儀的魯國,殷人也保留著祭祀自己祖先的“ 亳社”。由此可以想見,殷人的母系社會結構以及對偶婚風俗的遺存,在周朝建立後的相當長一段時間之內,並沒有受到實質性衝擊。
  
  另外,周關於婚制的規定,是以禮的方式推行的。所謂“刑不上大夫,禮不下庶人”。因此,對於下層百姓的管束,便很不嚴格。連年的戰亂,使得各國亟須增加人口。於是官媒又有了另外的任務:“……仲春之月,令會男女,奔者不禁”。就是說,每年春暖花開之際,政府有關部門都要將未婚男女組織在一起。在一起做什麼呢?當然不是跳交誼舞,而是集體通淫。其婚制推行的不徹底和士庶間的雙重標準,在此暴露無遺。
  
  造成這種不徹底性的深層次原因,還是觀念上的。人們關於氏族內財產共有的思想還很嚴重。財產如此,用錢買來的女人當然也是如此。所以,當一個男人死後,他的女人們便理所當然的被同氏族的男人繼承,這便是周代收繼婚甚至不同輩份間的“蒸”、“報”婚十分普遍的原因。一個女人屬於某一氏族的觀念十分強大,而一個女人專屬於某一個男人的觀念,卻相對淡薄,這是周代與現代一夫一妻制度差異的最根本原因。
  
  這個問題,直到秦朝的建立才徹底解決。在周代,秦是個非常落後的遊牧民族。只是靠給周王朝養馬,才獲得了附屬國的地位。其婚制,還處於早期父系社會階段。兄弟、甚至父子共妻的事情屢見不鮮。秦風之粗鄙,僅舉《戰國策》中的一個例子就可想而知:楚韓交戰,韓派了好多使者求救于秦。使者中有一個名叫尚勒的,秦宣太后看著還順眼,便召入宮中向其闡述其想法:“妾事先王也,先王以其髀加妾之身,妾困不疲也;盡置其身妾之上,而妾弗重也,何也?……”這段話的意思是:“我和先王做愛的時候,如果先王只是屁股坐在我身上,那我不大一會兒就覺得累;如果先王整個身子趴在我上面,那我就不會覺得累了……”貴為太后,卻用自己的性交體位打比方,來向外國使節闡述本國的外交策略,這也算是古今奇談了。
  
  到了秦孝公的時候,起用商鞅變法。這新法的實質,很像我們20多年前推行的“包產到戶”。
  
  周代列國,依用井田法。一個氏族分一塊地,以“井”字劃成九塊,周圍的八塊,收成歸氏族自己,中間那塊地的收成,用來交稅。這和我們曾經有過的公社差不了多少。而商鞅的新法,是將土地全部收歸國有,重新丈量過後,分到每個壯年男子頭上。國家的稅收或徭役,直接與每個成年男子掛鉤,而不再是以氏族為單位加以徵收。一個家庭中,如果有兩個或以上的成年男子而不分家的,
  人頭稅按五倍算。
  
  這樣做的後果顯而易見。家庭中從此只有一個成年男人,並且這個男人要獨立承擔整個家庭的經濟和社會責任。嚴格的一夫一妻制,至此有了適合於自己的土壤。如果這個家中的男人早死,他的女人還有孩子需要撫養,有國家義務需要履行。所以,過繼或改嫁給別的男人,便是一件困難的事情。
  
  一直到了這個時候,在概念上,一個女人才真正的歸屬于某一個男人,既便這個男人死了,也是這樣。舊約時期的猶太人,兄死後,如果身後無嗣,弟弟是非娶嫂子不可的。但是,生出來的孩子卻要歸於死鬼哥哥的名下,以便這一宗支的財產繼承。這便是某一女人在概念上專屬於某一男人最好的例子。比如《舊約》中有這樣一個故事:雅格的四子猶大,生有三個兒子。大兒子早死後,沒有子嗣。於是大兒媳他瑪被二兒子收繼,為的是生下屬于死鬼大兒子的孩子,以便於繼承財產——這是二兒子所不願意的。所以,他在與他瑪同房的時候,總是遺精於地,不讓她懷孕。二兒子死後,因為三兒子還小,無法收繼。最終,他瑪還是與公公猶大同房,才有了孩子。這個故事,也充分反應了父系氏族的早期婚姻,其著重點在於財產的繼承。為了得到繼承人,父子、兄弟之間並不在乎各種形勢的共妻。在古希臘、印度和埃及,甚至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來規定,對一個無子寡婦的收繼,公公、大伯子及小叔子之間的優先順序。和猶太人相同的是,這樣生下的孩子,名義上仍歸於死者丈夫,以便於財產的繼承。
  
  這深刻地說明,嚴格的一夫一妻制,只有在經濟模式的推動下,才能得以建立。
  
  秦國也憑藉著新法的實施,迅速強大起來。到了西元前221年,秦始皇統一了中國,隨即制定了嚴格的法律,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父權制下的一夫一妻制。公園前210年,始皇出遊至會稽,對當地母系氏族遺存嚴重的淫亂風俗十分厭惡,乃刻石立法。這大概是中國第一個涉及對婚外性行為如何加以處罰的法律了。其懲罰的主要內容是:“有子而嫁,背死不貞”、 “夫為寄豭(與別人妻子睡覺的人),(親夫)殺之無罪”、 “妻為逃嫁(與人私奔),子不得母” 。這三條,無一不深刻地說明了父權下專偶制的本質,那就是:讓男性得到一個在血統上靠得住的後代。為此,秦始皇還提出了具體實施的辦法:“防隔內外,禁止淫佚”。
  
  由上可以看出,在中國,父權制的一夫一妻制,在周是折衷於禮,至秦又輔之以律。周完成了由母系向父系的轉化,而秦則打破氏族結構,建立起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。
  
  根據竺可楨的研究,公園前一千年左右,北半球曾經經歷了一次自東漸次向西的嚴寒,這正與周人自北向南侵入中原的時間相吻合。從那時候起直至清朝,農業社會的中原地區與北方及西方的遊牧民族兩者間的戰爭與交融,成為中國歷史上從未間斷過的主旋律。
  
  中國歷史的另一個主旋律,則是所謂的儒法之爭。從經濟層面看,其實就是均田制和土地私有化之間的不斷搖擺。這個問題,就是黃仁宇的大歷史觀所闡述的核心問題:中央集權制下,普天之下莫非王土,皇帝是所有土地的唯一合法主人。因此,在中國難以建立起私有財產的觀念。國家作為所有土地和農民的主人,有義務有責任讓所有的農民都能擁有土地的使用權(不是所有權),也就是“耕者有其田”。作為統治者,皇帝有義務實行仁政,以保證子民“豐年得保全生,荒年不致餓死”;而一個個耕者,則須向國家繳稅——這看起來像個合同。可是,管理這麼大個國家委實困難,皇帝建立起的文官系統非常低效,技術上不得不依賴于在民間建立宗族組織,以簡化統治環節。這就又要回過頭來求助於儒家的“君臣父子”思想,以意識形態手段來彌補技術上的不足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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