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古代女子貞操觀
  宋代始,貞節觀愈演愈烈 

  對於婦女的貞節,魯迅先生在《我之節烈觀》一文中說:“古代社會,女子多當作男人的物品,或殺或吃,都無不可;男人死後,和他喜歡的寶貝、日用的兵器一同殉葬,更無不可。後來,殉葬的風氣漸漸改了,守節便也漸漸發生。但大抵因為寡婦是鬼妻,亡魂跟著,所以無人敢要,並非要她不事二夫。這樣風俗,現在的蠻人社會裡還有。中國太古的情形,現在已無從詳考,但看週末雖有殉葬,並非專用女人,嫁否也任便,並無什麼制裁。由漢至唐也並沒有鼓吹節烈,直到宋朝,那一班‘業儒’才說起餓死事小、失節事大的話,看見歷史上‘重適’兩個字,便大驚小怪起來。” 

  婦女貞節觀念,宋代以前的統治者都宣導過,但是並非視為十分嚴重之事。 

  比如秦漢時期,當時,在理論上有劉向的《列女傳》、班昭的《女誡》以及《禮記》的獨立成書加以宣導。在實行時,統治者還採取一些行政與法律措施。像秦始皇就曾在泰山、會稽等地刻石提倡貞節:“男女禮順,慎遵職事,昭隔內外,靡不清淨。”“飾省宣義:有子而嫁,倍死不貞。防隔內外,禁止淫佚,男女潔誠。夫為寄,殺之無罪;男秉義程,妻為逃嫁,子不得母;咸化廉清。”並且,為褒獎巴清寡婦,秦始皇修築懷清台,以勸導貞節。《史記?貨殖列傳》記載:“巴蜀寡婦清,其先得丹穴,而擅其利數世,家亦不訾。清,寡婦也,能守其業,用財自衛,不見侵犯。秦始皇以為貞婦而客之,為築女懷清台。” 

  西漢宣帝也效法秦始皇,于神爵四年(西元前五十八年)詔賜貞婦順女帛。東漢安帝也曾於“開初六年二月,詔賜貞婦有節義穀十斛,甄表門閭,旌顯厥行”。 

  雖然如此,但從總體上看,從秦漢以來一直到宋代程朱理學興起之前,對婦女的貞節觀念還是較為寬泛的,寡婦再嫁決不會被視為不符合禮教的規範而嚴加指責或禁止。 

  如前漢朱買臣妻離婚再嫁,是個人人皆知的故事,況且朱買臣發達後,還優厚地對待前妻夫婦。著名的《孔雀東南飛》,焦仲卿妻被羅母休回娘家後,也無人嫌棄,反而是太守、縣令一再遣媒議婚。到後漢,寡婦或棄婦再嫁更視若為常,如著名的蔡文姬,嫁三次,也並沒有被人們輕賤,可見漢代對貞節觀是較為淡薄的。 

  魏晉南北朝時,社會分裂、動亂,從宮廷到地方,普遍滋生及時行樂心理,世風亂雜。因此,無論統治階層還是有名望的學者,都對貞節觀念提出肅嚴之策,提倡詔旌門閭。 

  如北齊時的《羊烈家傳》說,一門女子不許再醮。女子寡居且無子的,均出家為尼。 

  晉書《列女傳?跋》說:“蓋女人之德雖在於溫柔,立節垂名咸資於貞烈。” 

  此外,晉惠帝時的國子祭酒裴顏,曾作一篇《女史箴》,很重貞操:“膏不厭鮮,女不厭清,玉不厭潔,蘭不厭馨。爾形信直,影亦不曲。爾聲信清,響也不濁。綠衣雖多,無貴於色。邪徑雖利,無尚於直。春華雖美,期於秋實。水璧雖澤,期於見日。浴者振衣,沐者彈冠;人知正服,莫知行端。服美動目,行美動神;天道佑順,常于吉人。” 

  然而,魏晉南北朝時期儘管在貞節觀念上比前代保守,但對貞女節婦的約制卻並不苛嚴。 

  唐代不甚注重貞節觀念,從皇宮公主後妃到民間,婦女改嫁和再嫁較為普遍。詩人白居易曾作《婦人苦》,指責要婦女守節是不公平的,他說:“人言夫婦親,義合如一身,及至生死際,何曾苦樂均。婦人一喪夫,終身守孤孑;有如林中竹,忽被風吹折,一折不重生,枯死猶抱節。男兒若喪婦,能不暫傷情;應似門前柳,逢春易發榮,風吹一枝折,還有一枝生——為君委曲言,願君再三聽,須知婦人苦,從此莫相輕。” 

  至宋代,由於出了一班儒者,形成理學,改變了中國的學術思想以及風俗制度,也使婦女的貞節觀念在崇古的基礎上愈演愈烈。 

  在宋代開國初期,對於貞節觀念還是很寬泛的。如范仲淹在“義莊”《田約》中,准許給予寡婦再嫁的費用,而男子再娶反而不給,他也從無指責婦女再嫁,范仲淹的母親就曾再嫁,他毫不以母親再嫁為恥。宋初社會對婦女再嫁並無非議。宋代的司馬光著有《家範》,他主張女子要讀《論語》、《孝經》、《女誡》、《列女傳》等書,認為女子“為人妻者,其德有六:一曰柔順,二日清潔,三日不妒,四日儉約,五日恭謹,六曰勤勞”。但他也崇尚男尊女卑觀念,在《訓子孫》一文中,提出:“夫,天也;妻,地也。夫,日也;妻,月也。夫,陽也;妻,陰也。天尊而處上,地卑而處下;日無盈虧,月有圓缺;陽唱而生物,陰和而成物——故婦專以柔順為德,不以強辯為美也。” 

  而王安石的貞節觀念是很寬容的。他當兒子在時,就把媳婦改嫁了。 

  宋代理學的先驅周敦頤對婦女的觀念,代表了宋儒的婦女觀。他的《通書》說:“禮,理也;樂,和也。陰陽禮而後和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——萬物各得其理後和,故禮先而樂後。”所謂夫夫婦婦,就是夫為妻綱,以夫禦婦。而從周敦頤傳到二程(程顥和程頤),對於婦女的貞節觀念就已嚴格起來。《近思錄》中有一段話: 

  或問:“孀婦於理,似不可取,如何?”伊川先生曰:“然!凡娶,以配身也,若娶失節者以配身,是己失節也。”又問:“人或居孀貧窮無托者,可再嫁否?”曰:“只是後世怕寒餓死,故有是說。然餓死事極小,失節事極大!” 

  宋代從程子傳到朱子(朱熹),已是宋儒理學的集大成者了,對於婦女來說,至少要受到四種壓迫:第一,女子必須柔順,服從男子,曲不可爭,直不可訟,不許干涉外事,只安心做家庭奴僕。第二,丈夫死時,無論有飯吃無飯吃,都要守節,守到餓死也不能失節;而且,守節婦女不但不能涉及性要求,就連皮膚手臂也不能與男子觸碰。第三,男子有休妻的自由,為博得男子歡心,不被遺棄,婦女的一切言行舉止、服飾妝扮都要以男子好惡為准。第四,處女的貞操是極其重要的,貞操是女子第一生命,如貞操與性命不能兩全時,唯捨命而保住貞操。宋代與以前歷代王朝比,是對婦女束縛最多和對於婦女貞節的態度極為嚴厲的一個朝代。夫死守節已成為婦女應盡的義務,並且,這種觀念深為婦女所崇尚,已成為下意識的一種俗規了。 

在元代,雖然皇族統治階層淫風大盛,選女納妾,後宮充斥,但是,另一方面卻又竭力宣揚婦女貞節觀念,對女子貞節的要求比之宋朝有過之而無不及。在《禮記》和《孟子》兩書中,有過嫂弟之間不直接從手上接受物品的說法,即“男女授受不親”。這種古時的禮節在元代極為重視,至於婦女不能與丈夫之外的第二個男人接觸,以及丈夫死後妻子必須守節,那就更是天經地義的事了。《節婦馬氏傳》中記有這樣一個故事:馬氏於“大德七年十月,乳生瘍。或曰:‘當迎醫,不爾且危。 ’馬氏曰:‘吾楊氏寡婦也,甯死,此疾不可男子見。’竟死。”體膚給男子看見,都認為污辱,是玷污貞節,可見男女涇渭之分明了。元末還有一件殉節的事,令人憤而不平。元將潘元紹有妻妾七人,他領兵抗明,被明兵圍困于姑蘇城內,潘元紹對七位妻妾說:“我受國重寄,義不顧家,恐有不測,誡若等宜自引決,毋為人嗤也。”七個妻妾一個個自縊而死,以身殉節,而潘元紹非但沒有以身殉國,反而降了明朝。明朝是獎勵貞節最力的時代。 

  洪武元年,明太祖曾下過一個詔令:民間寡婦,三十以前夫亡守制,五十以後不改節者,旌表門閭,除免本家差役。(明《會典》) 

  寡婦守節,不但本身可以記其事蹟,賜於祠祀、樹坊表,表彰節婦烈婦,而且可以免除本家的差役,哪個女子能不守節,哪個本家能不勸導寡婦守節?一時守節風盛,空前絕後。一部《二十四史》中,節烈婦女最多的,莫過於《明史》了。《明史?列女傳?序》中說:“明興著為規條,巡方督學,歲上其事。大者賜祠祀,次亦樹坊表,烏頭綽楔,照耀井閭,乃至於僻址下戶之女,亦能以貞白自砥。其著於實錄及郡邑志者,不下萬餘人,雖間有以文藝顯要之節烈為多,嗚呼,何其盛也,豈非聲教所被,廉恥之分明,故名節重而蹈義勇歟?今掇其尤者,或以年次,或以類從,具著於篇,視前史殆將倍之——然而姓名洇滅者尚不可勝計。存其什一,亦足以示勸雲。” 

  《二十四史》中的婦女以及《列女傳》等書中得以記名列傳的婦女,《宋史》五十五人;《唐書》五十四人;《元史》達一百八十七人。而清朝人撰寫的《明史》中,所記載的節烈婦女竟“不下萬餘人”,擇其中最優勝者,也還有三百零八人。明代貞節觀之宣導,可想而知。並且,守節要守得苦,盡節要盡得烈,婦女貞節之慘烈,令人瞠目結舌。 

  如烈婦蔡松陽,嫁給葉三為妻,葉三貧寒,砍柴為業。蔡氏小心敬事。葉三久病,她更是紡織換藥,悉心照料。葉三臨死前,拉著她的手說:“趁我還活著時,你改嫁,不是少受三年苦嗎?”蔡氏聽了,梳洗換衣,袖裡藏刀,上前對丈夫說:“我先嫁了。”說完自刎而死,葉三大吃一驚,也死了。 

  又如金華方氏,她丈夫袁堅嗜酒敗家,死後葬於城北濠上。方氏貧困無所依,就在丈夫的墓穴邊放一口棺材,睡在裡面,渴了出來到濠溝裡喝點水,不久,死在棺材裡。 

  還有像戚家婦,新婚之夜丈夫暴死,戚氏哀哭一場,投門外江中而死,留下詩一首:“畫虎雖成未點睛,百年夫妻一宵情。歡聲方舉哀聲慟,賀者才臨吊者泣。孔雀屏前燈隱隱,鴛鴦枕上淚盈盈,從來不識兒郎面,獨抱冰心照水心。” 

  明《列女傳》中,這樣的事例舉不勝舉,守節已成為婦女的迷信與教條,“婦道唯節是尚,值變之窮,有溺與刃耳”已被中國女性視為信條,置信不疑。 

  在理論上,明朝明成祖的妃子仁孝皇后寫了規訓女子的《內訓》,要求女子“在家要貞信,出嫁應孝敬”。仁孝皇后還命令儒臣學士們編寫《古今列女傳》,並由明成祖親自寫序文刊佈成書。天子皇后共同鼓吹貞節,使社會上的貞節觀日趨嚴苛。此外,呂坤還把《列女傳》中的故事繪圖,改編為《繪圖列女傳》,使它明白易懂,就是廣大不識字的婦女也能一目了然仿效之,成為全社會的“閨範”讀本。 

  經過宋、元、明三代對貞節觀念的極端宣導,在進入清朝以後,貞節的含義變得十分偏狹了,似乎成了一種宗教,非但夫死守節成了天理,未嫁夫死,也要盡節,偶為男子調戲也要尋死。總之,女子的生命緊緊維繫在貞節上,稍有變故,就要以死全節。清代的儒道學者們連看見唐人文章裡有公主改嫁的話,也不免勃然大怒,“這是什麼事!你不為尊者諱,這還了得!”女子如果做幾句“閨中望月”、“園裡看花”的詩,也要被斥責為“邪念”、“懷春”。 

清代《禮部則例》規定:節婦,即“自三十歲以前守至五十歲,或年未五十而身故,其守節已及十年,查系孝義兼全厄窮堪憐者”,及為夫守貞的“未婚貞女”。貞節烈女,包括“遭寇守節致死”,“因強姦不從致死,及因為調戲羞忿自盡”,以及“節婦被親屬逼嫁致死者,童養之女尚未成婚,拒夫調戲致死者”等等。每年地方紳耆,族長、保甲長都要向官府公舉節婦烈女,各級官府都要給予表彰。清代時,京師、省府、州縣各自修建“節孝祠”,矗立大牌坊。被旌表的婦女題名坊上,死後設位祠中,春秋致祭。並由官府發給三十兩“坊銀”,由本家為其建坊。節烈事蹟特別突出的,皇帝還親自“御賜詩章匾額緞匹”。節婦烈女的名字列入正史和地方誌。這一來,把對節婦烈女的崇尚推至極點,成千上萬的婦女以身殉夫,或自願、或被迫,此風愈演愈烈。隨之出現的女子教訓書中,也增加了大量的宣揚貞節的內容。如康熙、乾隆年間藍鼎元的《女學》、陳宏謨的《教女遺規》、李晚芳著的《女學言行錄》、王相的《女範捷錄》等等,流傳甚廣。 

  康熙初年陳廷燦著的《郵餘閒記初集》中,有關於婦女的這樣的見解: 

  人皆知婦女不可燒香看戲,餘意並不宜探望親戚及喜事宴會,即久住娘家亦非美事,歸寧不可過三日,斯為得之。 

  居美婦人譬如蓄奇寶,苟非封藏甚密,守護甚嚴,未有不入穿窬之手。故凡女人,足不離內室,面不見內親,聲不使聞于外人,其或庶幾乎。 

  余見一老人,年八十餘,終身不娶,及問其故,曰:世無貞婦人,故不娶也。噫!激哉老人之言也,信哉老人之言也——然不可為訓。世豈無貞婦人哉,顧貞者不易得耳。但能禦之以禮,閑之以潔,而導之節義,則不貞者亦不得不轉而為貞矣。 

  在這裡,對女子要“封藏甚密,守護甚嚴”,與世隔絕,“譬如蓄奇寶”,女子視為男人的佔有物,不容透露。更奇的是八十老人,認為“世無貞婦,故不娶也”。可見世人對婦女貞節的要求已苛嚴到了什麼程度! 

  乾隆年間,在山西有一個名叫李的人,他生理功能不全,娶了妻子陳氏,妻子不安于李家,常常逃回娘家。有一次,其父把她送回大家,誰知女兒又跑回來了,父親氣極,便活活把女兒縊死,然後,自己也自縊而死。因為在父親看來,女兒不管嫁給什麼樣的人,“嫁雞隨雞,嫁狗隨狗”,“一女不事二夫”,即使一輩子守活寡,也要恪守婦教,女兒逃回娘家是無臉見人的事。(錢大昕《潛研堂集》) 

  有的婦女遇上火災或水災,因不能抛頭露面,有失閨訓,只得固居內室活活燒死。如果恰逢被男子救起,而自己的手足、身體碰觸過男子的手或身體了,或是與男子同坐一條船,也被看作有損貞節,有的婦女寧願再赴水火而死。至此,“男女之大防”甚嚴,宣導貞女節婦為社會普遍信條,一座座貞節牌坊標立,不知有多少善良青春女子被絞殺於“貞節”名下。 

  在程朱理學發源地的安徽省歙縣,至今還保留著一座節烈祠堂的舊式建築,祠堂正門寬大牆壁上,一行行,一排排,密密麻麻地鐫著貞節婦女,許多女子連名字都沒有,只有××氏,×××妻等。而巍峨的貞節牌坊,在歙縣城鄉比比皆是。民國《歙縣誌》線裝本十二大本,其中六本都是記載貞節婦女的事蹟。從時間上看,經唐宋元明清,歷時一千三百年;從範圍上講,遍及城鄉,廣及各階層婦女;從數字上看,有幾千人之眾;從年齡上講,有未過門的少女,有過門數天、數月的新媳婦。如詹氏二女,姐名師、妹名岳,許聘的丈夫皆先後去世,姐十四歲、妹十二歲守寡終身。 

  歙縣的貞節婦女,主要表現在為夫殉死、為夫守寡和“割臠療親”上。殉死的婦女,丈夫一死,就絕食而亡或上吊而死,有的吞金而歿,也有的飲砒、鴆毒藥而逝。為夫守寡的,素衣素食,勤於女紅,上侍公婆,下撫子女,無子者則過繼侄兒撫養,寡居數十年而終。在今天歙縣城鄉,還可看到一些小腳寡婦,有的已近九十歲,守寡六十餘年,清貧自守。至於“割臠療親 ”,就更慘苦了。在孝悌思想的支配下,做媳婦的在丈夫、公婆生病時,應“滌溺嘗糞,吃疽療親”,媳婦割下腿上、臂上的肉,或割取指甲等,煎湯藥侍奉給丈夫、公婆吃。“割臠療親”要忍受劇痛,有的還為此送了命。據民國《歙縣誌》統計,明清兩代割股、臂、乳、指甲療親者達一百六十二人。如記載:“葉氏女,歙人,親沒鞠于叔母,後叔母有疾,晝夜拜叩,割股進之,遂愈。葉氏為親割肱股者前後五人。”“吳邦妻巴氏,邦母徐氏病甚,醫藥無效。巴氏呼天以口咬左手割肉一片烹湯以進食姑,姑病遂愈。” 

  對公婆、丈夫的愚孝已到了如此慘烈的地步,不能不為之歎。當然,歙縣節烈之風大盛,究其原因,也是多方面的: 

  首先,明清之際,歙縣宗族勢盛,義學普設,“十戶之村,無廢誦讀;遠山深谷,莫不有學有師。”這些縣塾、私塾、書院請名儒講學,灌輸程朱理學,“明人倫,正風俗,崇孝悌,勵廉恥”,千百年來,封建禮教潛移默化,影響頗深。 

  其次,郡守邑令大力褒獎貞節。《歙縣誌》上記載貞節婦女事蹟後,大都附有郡守邑令或文人儒士的頌贊,如“邑令為作傳”、“郡守給額貞壽門”、“邑令旌其門”、“郡守題其墓”、“監司郡守鹹旌其貞”……這無疑導致婦女們爭相仿效。 

  第三,祠堂族田的支持。歙縣一帶,明清時商賈甚眾,足跡遍天下,戶戶藏金甚豐,這些徽商長期在外,尤其注重婦女的貞節。他們出資修建祠堂,購置族田,凡“節婦孤兒與出嫁守志”等,均可供衣食住行。這就在經濟上資助了貞節習俗的流行。 

  第四,縉紳所起的衛道作用。歙縣宋明清歷代出了不少進士以及官職顯赫的達官貴人,他們辭官返鄉後,成為封建禮教的衛道士,以他們在鄉里的威勢褒貞節,斥貶不遵禮教者,如對改嫁者“加以戮辱,出不從正門,與必毋令近宅,至穴牆乞路,跣足蒙頭,兒群且鼓掌擲瓦石隨之”。 

  第五,歷代女教書,如《列女傳》等薰陶的作用。許多女子聽講列女傳,暗中盟志效法。 

  這些名垂青史的貞女節婦,這一座座森嚴冷酷的牌坊,正是中國女性悲劇命運的見證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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